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為“家和萬事興”提供更強法律保障

2020-05-16 10:52:33 來源: 新華網

  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 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為“家和萬事興”提供更強法律保障

  新華社記者 白陽

  常言道:“家和萬事興”。個人婚姻家庭關系的和睦與否,與全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息息相關。從注重“家風”建設,到加大權益保護力度,即將提請全國人代會審議的民法典草案,是我國婚姻家庭立法進程中的重要里程碑。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針對當前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對現行婚姻法等規(guī)定作出修改和完善,回應了時代需求與民眾期盼,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提供了強大的法律保障。

  在傳承中發(fā)展完善

  我國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過整整70年。隨著時代變遷,婚姻家庭立法在傳承中不斷發(fā)展完善。

  1950年,我國頒布的首部婚姻法確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等原則,奠定了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礎;1980年通過的新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條件,進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概念和內涵;2001年婚姻法大修,“禁止家庭暴力”“離婚救濟制度”等內容,強化了對婚姻家庭中弱勢群體的保護,是“男女權利平等”理念的繼續(xù)發(fā)展。

  民法典編纂工作啟動后,婚姻家庭編草案有關內容受到社會各界高度關注。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多次審議、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基礎上,婚姻家庭編草案就有關條款不斷進行修改。

  完善婚姻撤銷有關情形的規(guī)定、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確立收養(yǎng)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yǎng)人的原則……專家指出,草案的數次修改,深刻體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問題導向和對民意的尊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夏吟蘭表示,從強調形式平等到關注實質平等,再到關照弱勢群體利益,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不僅體現了社會發(fā)展進步,還始終保持著對正確婚戀家庭觀念的引領。

  注重調整婚姻家庭關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的一大特色,是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事法律規(guī)范,大力弘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現行婚姻法對一些處理夫妻關系和家庭關系的基本原則進行了規(guī)定?;橐黾彝ゾ幉莅冈诖嘶A上,強調家庭應當樹立優(yōu)良家風,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并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作出規(guī)定。這是繼2017年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入民法總則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民法典的又一具體體現。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孫憲忠認為,樹立優(yōu)良家風入法,體現了立法者對于婚姻家庭關系中道德倫理規(guī)則的尊重,有利于社會風氣的整體提升。

  婚姻的基礎是愛情,真誠亦然。當婚姻出現“二選一”的難題時,婚姻家庭編草案體現出對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充分尊重。

  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將禁止結婚。但在現實生活中,如果對方知情,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會影響當事人的結婚意愿。為此,婚姻家庭編草案規(guī)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這樣一來,是否選擇結婚的主動權,就掌握在當事人手中。

  婚姻家庭編草案還提高了親子關系相關訴訟門檻,明確當事人需有“正當理由”才能提起訴訟。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強表示,這樣規(guī)定是對家庭關系的謹慎維護,避免僅憑捕風捉影提起親子關系訴訟,給家庭關系帶來破壞。

  樹立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價值導向

  在婚姻家庭類糾紛中,財產問題往往是一大焦點。如何更好地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如何讓無過錯方的經濟損失降到最低?婚姻家庭編草案樹立了鮮明的價值導向。

  根據現行法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家庭編草案則明確賦予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的索賠權。

  “‘照顧無過錯方’幾個字過于抽象,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泵蠌姳硎?,增加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司法實踐的指引更為清晰,有利于懲罰過錯方。

  此外,草案明確夫妻共同債務范圍,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更加嚴格,并合理配置了舉證責任,較好保護了夫妻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

  草案還規(guī)定收養(yǎng)人不得有不利于被收養(yǎng)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明確收養(yǎng)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yǎng)人的原則,對收養(yǎng)人和被收養(yǎng)人的權益保障更加周全。

  專家建議,針對當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現實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還應繼續(xù)細化,進一步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比如,當一方要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失的,另一方應有權要求賠償;再如,增加對配偶共同居住權的限制規(guī)定,以防婚姻弱勢一方因離婚而無家可歸。

[責任編輯: 趙文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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