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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沙7月30日電(記者劉良恒、柳王敏)30日,湖南省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南省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歐陽旭(副廳級)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歐陽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歐陽旭利用擔任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發(fā)改委黨組書記、主任,州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州公安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處理司法案件、干部任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67萬余元。
2012年,歐陽旭為罪犯吳某某違法辦理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向有關人員打招呼,2012年4月27日吳某某被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在監(jiān)外執(zhí)行期間,吳某某又涉嫌另案被立案偵查,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歐陽旭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告人歐陽旭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歐陽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歐陽旭積極退贓,對其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歐陽旭的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糾錯】
責任編輯:
張樵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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