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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guān)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gòu)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18日公布,明確對失信主體采取減損權(quán)益或增加義務的懲戒措施,必須基于具體的失信行為事實,直接援引法律、法規(guī)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為依據(jù),并實行清單制管理。根據(jù)失信行為的性質(zhì)和嚴重程度,采取輕重適度的懲戒措施,不得隨意增設懲戒措施或加重懲戒,確保懲戒相當。(記者安蓓、戴小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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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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