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印發(fā)指導意見 裁判文書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的用語
2018-06-13 09:02:55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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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fā)的《關(guān)于加強和規(guī)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明確,疑難復雜案件,社會關(guān)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的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訴訟活動的重要一環(huán)。該《意見》是未來一個時期指導全國法院裁判文書改革的指導性文件。

  要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負責人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無論是學術(shù)界的學理研究還是實務界的實證分析,均表明我國當下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依然存在 “不愿說理”“不會說理”“不敢說理”“說不好理”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意見》要求,裁判文書要闡明事理,說明裁判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jù)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和準確性;要釋明法理,說明裁判所依據(jù)的法律規(guī)范以及適用法律規(guī)范的理由。

  《意見》明確,下列案件裁判文書,應當強化釋法說理,其中包括:疑難、復雜案件;訴訟各方爭議較大的案件;社會關(guān)注度較高、影響較大的案件;宣告無罪、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判處死刑的案件;行政訴訟中對被訴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一并進行審查的案件;判決變更行政行為的案件;新類型或者可能成為指導性案例的案件;抗訴案件;二審改判或者發(fā)回重審的案件;重審案件;再審案件;其他需要強化說理的案件。

  真正把需要說的理說透講明

  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認為,當前,一些法院的審判工作存在繁簡不分、簡案辦不快、難案辦不精等突出問題,不能充分滿足人民群眾的不同司法需求。

  《意見》根據(jù)案件的不同情形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即“說理支出”不是廣撒“胡椒面”,而是有重點地“聚焦”,真正把需要說的理說透講明,不需要說的理絕不“無病呻吟”,不斷提升裁判文書對不同受眾的說服效果,切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根據(jù)《意見》,刑事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排除非法證據(jù)申請的,裁判文書應當說明是否對證據(jù)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diào)查、證據(jù)是否排除及其理由。

  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

  《意見》明確,裁判文書行文應當規(guī)范、準確、清楚、樸實、莊重、凝練,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語、土語、生僻詞語、古舊詞語、外語;特殊情形必須使用的,應當注明實際含義。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避免使用主觀臆斷的表達方式、不恰當?shù)男揶o方法和學術(shù)化的寫作風格,不得使用貶損人格尊嚴、具有強烈感情色彩、明顯有違常識常理常情的用語,不能未經(jīng)分析論證而直接使用“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之類的表述作為結(jié)論性論斷。

  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為了避免過去實踐中存在的裁判文書說理“千篇一律”“千人一面”的現(xiàn)象,《意見》還作了系列靈活性規(guī)定,如法官可以在裁判文書中選擇采用附圖、附表等表達方式,例如案件事實或數(shù)額計算復雜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內(nèi)容用附圖的方式更容易表達清楚的,采用附圖的方式等。(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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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韓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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